當企業經營遇上反托拉斯法 - page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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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控、查核及通報機制
內控機制係指一套能持續性偵測企業營
運時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的流程,其設
計上應能定期且持續地監測企業的行為。
包括:
違法風險行為之界定:
例如聯合行為(包括聯合定價、限制產
能及產量、分配市場或消費者、聯合採
購)、優勢地位濫用(包括濫用獨占地
位、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搭售、掠奪性
定價、拒絕交易等)等行為通常被認定為
有較高之違法風險。
違法風險之評估:
有較高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 :
包括高階主管人員、行銷部門人員、採
購部門人員、經常參與公會會議之人
員、經常與競爭對手交涉之人員、與價
格訂定有關之人員、從競爭對手跳槽並
從事相同工作之人員。
有中度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 :
包括身為管理階層但不曾與競爭對手或交
易相對人有交涉者、行政支援幕僚、從競
爭對手跳槽但無前開高風險之情事者。
較不具有涉入聯合行為風險的員工 :
如勞工、後勤人員,以及與競爭對手未曾
往來之人事人員、行政人員等。
違法風險之降低:
減少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
同業公會會議之機會,並加強對高風險
員工的教育訓練。
高風險員工與競爭對手接觸或參與同業
公會會議前,相關議程應先由法務人員
檢視並取得同意,會後應呈報相關會議
內容及紀錄,確認並無價格、數量或其
他涉及產銷之敏感資訊交換,並應建檔
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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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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