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經營遇上反托拉斯法 - page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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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基準可以鄰近地理區域內具替代性
商品作為參考依據。
不可因具有市場之獨占地位任意訂定過
高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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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或具優勢地位之濫用
(適用於具相當市場力之企業,
市場力之高低各國定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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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轉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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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將價格訂定低於成本以下以排除競
爭者之競爭(即不要採行掠奪性定價)。
具正當理由可以採行獨家經銷模式。
當市占率很高時,獨家代理經銷約定之時間
最好不要太長(本點市占率高低視各國立法
不同而有不同)。
無正當理由不要限制經銷商只能在既定區
域內銷售,亦即不可限制經銷商於經銷區
域外之銷售行為。
無正當理由不應拒絕交易。
無正當理由不應對交易相對人差別待遇。
無正當理由不要採用搭售策略,如使用搭
售時應允許交易相對人可分別購買單項商
品。
不可要求其他企業對特定企業進行杯葛
(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可以對經銷商使用非強制性且不附帶獎懲
規定的建議售價。
不可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也不可設定最
低銷售價格。
不要以折讓、回饋、或成本分攤方式要求
經銷商固定轉售價格。
不要將自己的經銷商與競爭者經銷商之轉
售價格相互連結。
不得以脅迫、利誘、延遲或取消供貨之方
式迫使經銷商維持轉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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