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經營遇上反托拉斯法 - page 43

MANAGEMENT & ANTI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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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
與競爭者接觸或訂定任何約定前,或參與
同業公會會議前,應要求主辦者提供議
程,並先諮詢反托拉斯法專業人員對該行
為是否有違法疑慮之評估意見。
當競爭者有意討論與競爭有關之敏感資訊
(如價格、數量、產能利用率、交易對
象…等)時,應立即拒絕並離開,並立即
向上司或遵法部門人員報告。
對於產業間流通之書信、電子郵件及電話
簡訊等內容應保持高度警覺性,並應以書
面紀錄與競爭者間的會議、電話、或會面
之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明確答復不能談
論敏感資訊之立場。
對於競爭者價格資訊取得來源應僅限於取
自公開訊息平台,或是公會彙整之過去總
體資料。
應留意產業分析師或市場調查機構所詢問
題,如所回復內容與公司未來定價有關,
亦有可能會被認為構成違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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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避免與同為競爭者之朋友討論業務相關
內容,並應避免以個人郵件或電話進行業
務上之聯絡。
不要以電子郵件、電話、簡訊、會議、或在
同業公會開會等社交場合與競爭者討論和競
爭有關之敏感資訊,例如價格(包括過去、
現在與未來)或可能影響價格之資訊、交易
條件、產量、庫存量、交易對象、交易條
件、營業策略、市占率分配等議題。
不要以公告或發布新聞之方式,也不要藉
同業公會之名召開會 議,讓競爭對手配合
自身一起調整價格、產能,製造競爭者討
論競爭敏感資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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