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策略性服務業者,係符合政府產業政策推動之服務業及其他經專案認定之服務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2)本專戶原則限投資國內公司,惟為呼應本方案擴大服務輸出之政策目的,若屬已投資案件因國際化之實務需求,與海外公司進行股權交換,使本專戶持有海外公司股權,對於股權交換當次及後續該海外公司之增資,應針對個案進行專案審查,並經簽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專戶執行時,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先以公開招標方式遴選專業管理公司,並與遴選之專業管理公司進行簽約,後續搭配專戶進行投資則以遴選之專業管理公司為限。
本方案申請程序可從媒合、評估、審議、簽署投資協議書及撥款等階段說明:
以下依公司名稱筆畫排序: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為使方案能更精準媒合促成投資,以及縮短投資期程,特成立「推動辦公室,以服務有募資需求之國內服務業者,提供諮詢服務、個案加值、媒合服務等協助。擬募資之服務業者若有相關投資問題可逕洽推動辦公室服務窗口,聯繫電話:02-27041077
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搭配投資之專業管理公司共同投資基金。
(1) 投資前,應由專業管理公司先行評估其投資計畫(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做成投資評估報告並建檔保存。
(2) 專業管理公司應擬具投資評估建議報告送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邀集國家發展基金及服務業主管機關就擬投資個案進行溝通,確立產業範疇。
(3) 召開溝通會後,專業管理公司按溝通會之決議修正投資評估建議報告,再召開投資審議會,投資審議會由專業管理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國家發展基金及專業管理公司代表,並得視投資個案聘請相關產業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對於投資審議會所作決議。
(4) 專業管理公司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送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進入署投資協議書及撥款程序。
本方案之監督管理係委由共同搭配出資之專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方式如下:
本投資專案之相關規範可於本方案網站「下載專區」查詢及下載,如有問題亦可撥打服務專線02-27041077洽詢。
本專案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任之專業管理公司(創投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及投資審議,還包括投資後的管理。
本方案與專業管理公司(創投公司)搭配投資,第二期自112年起開始推動,總額度為新台幣40億元,執行期間共13年,前10年進行投資,後3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因此自112年起10年內均可申請本方案投資。
屬國內策略性服務業者,係符合政府產業政策推動之服務業及其他經專案認定之服務業,但不得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
為協助行政院核定相關產業政策方案中新興且具策略性之服務業發展,增加我國服務業之就業機會、擴大服務輸出及協助中小型服務業者籌資,特訂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