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灣品牌耀飛計畫-品牌管理顧問團隊徵選須知【申請截至6/13】
- 類別:計畫活動公告
- 發布日期:
- 資料來源:台灣品牌耀飛計畫
114年度「台灣品牌耀飛計畫」
品牌管理顧問團隊徵選須知
壹、計畫說明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一) 設立達一年以上,未因法令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二) 具有企業品牌輔導實績者。
(三) 品牌核心服務包含品牌定位建構、品牌溝通體驗、品牌市場拓展、品牌數位賦能、品牌ESG發展等至少一項。
(一) 申請期限
有意願加入品牌計畫之管顧團隊,自公告日起至114年6月13日止(以郵戳為憑),可透過品牌計畫網站(https://keid.nat.gov.tw/branding-taiwan/)下載相關申請文件。
(二) 申請繳交資料
申請之管顧團隊請檢附以下應備資料,請將〔書面文件〕依序排放,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及「與正本相符」字樣,無需特殊裝訂;〔電子檔案〕亦請依序存入光碟或USB等儲存裝置,並將所有應備資料郵寄至品牌計畫小組。
應備資料 | 書面文件 | 電子檔案 |
1. 品牌管理顧問團隊徵選申請書 | 1份 | 用印後掃描PDF檔 |
2. 企業合法登記證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 1份 | 用印後掃描PDF檔 |
3. 合作管顧個資管理暨保密同意書 | 1份 | 用印後掃描PDF檔 |
4. 其他核心能量介紹或輔導實績佐證文件 | - | 電子檔案格式不限 |
(三) 文件送達地點
應備資料請郵寄至品牌計畫小組,以下為收件資訊:
1.收件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4樓
2.收件單位:台灣品牌耀飛計畫小組 收
3.聯絡電話:(02)8978-3855分機 302官經理、307林經理。
※所有文件含書面文件及儲存裝置恕不退回,請務必自行影印及備份留存。
採兩階段審查方式,選出之管顧團隊將列入本計畫合作之品牌管理顧問團隊,配合計畫年度業務時程,媒合予企業進行品牌顧問諮詢服務或品牌輔導專案。以下兩階段審查作業說明:
(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經委員審查得分平均80分以上者,得進入第二階段審查。委員審查重點及配分如下:
評審項目 | 審查內容 | 配分 |
---|---|---|
專業能量 | 1. 團隊簡介、願景、組織架構等 2. 核心輔導能量及專長產業 3. 可運用及分配之支援資源 |
25% |
輔導執行能力 | 1. 品牌輔導相關之作法 2. 預計投入輔導顧問之專長、案件之執行成果、專長領域等 |
35% |
輔導經驗與實績 | 1. 主要品牌輔導成功案例實績 2. 過去所累積之輔導經驗、承接政府相關品牌輔導計畫之經驗 3.其它佐證資料(如獎項或客戶回饋) |
40% |
(二) 第二階段會議複審:經委員共同決議通過者,得取得本計畫新增合作之管顧團隊資格。
貳、權利義務及注意事項
一、 徵選通過之管顧團隊,每年須受管顧資格有效性、管顧資料正確性及輔導案執行情形等檢視及評核,以確保管顧團隊維持服務能量且無違法情事發生。以下評核事項說明:
(一) 管顧資格有效性:以下若有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計畫得視情況通知管顧團隊終止合作資格。管顧團隊得自收受合作終止通知時限內向本計畫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申復通過,本計畫應提供管顧團隊改善建議;申復不通過,則維持合作終止結果。
1.持續具有企業品牌輔導實績,提供之核心服務包含品牌定位建構、品牌溝通體驗、品牌市場拓展、品牌數位賦能、品牌ESG發展等至少一項。
2.未將專案經費挪移他用,未以產發署、本計畫名義不當超收專案經費。
3.設立專帳管理專案經費,且經會計人員查閱帳款未發生違法之重大情事。
4.管顧團隊未發生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且經查證事由須歸責於管顧團隊者。
5.提供本計畫之任何資料(如管顧名錄、公司介紹、案例實績等內容)為真實並依規定提出佐證。
6.未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
7.有意願繼續擔任品牌計畫合作管顧公司。
8.管顧團隊連續三年積極配合管顧合作義務,如協助資料繳交、資訊維護、計畫網站文章資訊、諮詢媒合洽談、企業提案、專案執行等相關工作。
(二) 管顧資料正確性:須配合計畫時程繳交年度管顧資料。若未符合,本計畫得視情況將管顧團隊從該年度媒合名單移除,並於當年度計畫官網及管顧名錄下架。
(三) 輔導案執行情形:當年度經媒合成功,執行品牌輔導專案之管顧團隊,受輔導之廠商滿意度調查結果未落於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且經查證事由須歸責於管顧團隊。累計兩次不符合者,本計畫得視評核結果通知管顧團隊終止合作資格。管顧團隊得自收受合作終止通知時限內向本計畫提出申復,逾期不受理。申復通過,本計畫應提供管顧團隊改善建議;申復不通過,則維持合作終止結果。
二、本計畫得將資料提供給申請品牌輔導專案之企業,並視企業意願進行媒合。惟因涉企業意願,本計畫不擔保管顧團隊承接媒合及執行案件數目。
三、管顧團隊須如期回報媒合情形,並於媒合期間與企業達成輔導提案內容合意,且提案經委員審查通過者方始執行。
四、在不涉及輔導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管顧團隊應於履約期間及產業發展署品牌相關計畫延續期間,配合產業發展署及品牌計畫小組出席或參與計畫相關會議及提供相關資料,俾供產業發展署及品牌計畫小組瞭解及掌握計畫執行狀況。
五、在不涉及輔導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管顧團隊應於履約期間及產業發展署品牌相關計畫延續期間,配合參與或辦理品牌計畫有關之線上與線下廣宣推廣活動,如企業交流會、成果發表會、計畫說明會、觀摩參訪、工作坊、論壇等各形式企業交流活動,並協助提供輔導案例或影片於品牌計畫網站、Facebook、YouTube、廣宣手冊等媒介或平台露出。
六、為審核申請管顧團隊之能量及監督計畫之執行、管考,本計畫得聘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審議管顧團隊之核心能量、執行能力、配合意願、經費及管考等事項。本計畫針對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執行審查,訂有明確迴避及保密規範:
1.涉及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管顧團隊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3.其他情形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4.相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及對於因執行職務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者,應負有保密義務。
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與品牌計畫小組保留申請須知內容變更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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