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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C
、
D
簽訂的專利協議裡面包含上述
事項,包括約定支付款項、共享獲利以
及協助推廣藥品等等,另外主管機關還
從
A
的內部簽呈及財務報表中發現,
A
還
編列一大筆預算作為買回
B
、
C
、
D
已經
製造完成的學名藥。
主管機關認為此協議使
B
、
C
、
D
放棄
競爭的行為,讓
A
能繼續維持高價販售
OO
止痛藥,且
A
、
B
、
C
、
D
彼此共享
因此帶來的利益,嚴重損害消費者福
祉及公眾利益,認定
A
、
B
、
C
、
D
的
行為違法,重罰
A
新台幣
34
億元,另罰
B
、
C
、
D
新台幣
3
.
9
~
8
.
3
億元不等,同
時
A
、
B
、
C
、
D
另外要面臨民眾提起的
損害賠償訴訟。
藥品專利期滿,合格藥廠經申請並審
核通過後,可依專利廠藥申請專利時
公開的資訊,生產合法的學名藥,因
療效大都與專利藥相同,且學名藥不
需要再投入昂貴的新藥臨床實驗、研
製成本,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學名
藥價格會較專利藥廠價格便宜。
學名藥進入市場可使藥品需用者以較
低價格取得藥品,對公眾有利。
本案專利廠商以支付同業費用等利
益,以阻止或延遲學名藥進入市場,
損害國家、公眾整體利益,違反托拉
斯法規範。
延伸閱讀
1.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ctavis, Inc., 570 U.S. 756 (2013).
2. 公平交易通訊第52期,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