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經營遇上反托拉斯法 - page 22

18
|
19
B
C
D
簽訂的專利協議裡面包含上述
事項,包括約定支付款項、共享獲利以
及協助推廣藥品等等,另外主管機關還
A
的內部簽呈及財務報表中發現,
A
編列一大筆預算作為買回
B
C
D
已經
製造完成的學名藥。
主管機關認為此協議使
B
C
D
放棄
競爭的行為,讓
A
能繼續維持高價販售
OO
止痛藥,且
A
B
C
D
彼此共享
因此帶來的利益,嚴重損害消費者福
祉及公眾利益,認定
A
B
C
D
行為違法,重罰
A
新台幣
34
億元,另罰
B
C
D
新台幣
3
.
9
8
.
3
億元不等,同
A
B
C
D
另外要面臨民眾提起的
損害賠償訴訟。
藥品專利期滿,合格藥廠經申請並審
核通過後,可依專利廠藥申請專利時
公開的資訊,生產合法的學名藥,因
療效大都與專利藥相同,且學名藥不
需要再投入昂貴的新藥臨床實驗、研
製成本,在市場競爭的機制下,學名
藥價格會較專利藥廠價格便宜。
學名藥進入市場可使藥品需用者以較
低價格取得藥品,對公眾有利。
本案專利廠商以支付同業費用等利
益,以阻止或延遲學名藥進入市場,
損害國家、公眾整體利益,違反托拉
斯法規範。
延伸閱讀
1.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v. Actavis, Inc., 570 U.S. 756 (2013).
2. 公平交易通訊第52期,2013年5月。
1...,12,13,14,15,16,17,18,19,20,21 23,24,25,26,27,28,29,30,31,32,...54
Powered by Flipping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