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經營遇上反托拉斯法 - pag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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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為擔心消費者上網購買並自
行組裝產品,會產生安全疑慮並造
成糾紛,故以維持品牌、控制產品品
質,及確保售後服務為理由,在經銷契
約中加入「限制網路經銷」條款。
經銷契約還明訂違約效果,若經銷商違
反契約約定時,會被先警告經銷商,再
有違反就會取消經銷資格或拒絕供貨。
主管機關經過幾番調查,除了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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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與經銷商的契約範本外,並經過實地
調查後,發現市場上實際售價,幾乎
沒有低於經銷契約所規定的參考建議售
價。且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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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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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經銷商,
發現有網頁的經銷商,網頁上幾乎都未
標價,且無網路訂購機制。
最後主管機關認定,經銷契約所訂條款
對於經銷商產生約束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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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限
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並以配合
措施限制經銷商遵行,剝奪經銷商得視
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
的自由,導致削弱同產品不同經銷通路
間的價格競爭;而限制網路銷售管道,
已影響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
並剝奪經銷商自由決定銷售方式,屬於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
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致有限制競
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反
托拉斯相關規範的原則,而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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